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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
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(CEDAW),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,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、社會、文化、公民和政治權利,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,消除對婦女之歧視,確保男女在教育、就業、保健、家庭、政治、法律、社會、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。
臺灣政府於2007年自發簽署CEDAW,2011年制定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」,自2012年起施行。並分別於2009年及2013年產出初次與第二次國家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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